【问题】法语哲思荀子礼法思想之探微
荀子约公元前313年-公元前238年,名况,字卿,战末期赵人。著名思想家文学家政治家,时人尊称荀卿。荀子对儒家思想有所发展,在人性问题上,提倡性恶论,主张人性有恶,否认天赋的道德观念,强调后天环境和教育对人的影响。其学说常被后人拿跟孟子的性善论比较,荀子对重新整理儒家典籍也有相当显著的贡献。
荀子是继孔孟之后的又一儒学大师。他批判性地继承和发扬了孔孟的礼学仁政思想,其最为著名的,就是提出与孟子截然相反的人性恶论点,一直为后人津津乐道。或许是其人性恶论点过于鲜明而被人众所熟知的缘故,后世普通读者对荀子有关法的论述知之不多,甚至认为荀子继承和发扬孔孟礼学仁政思想有余,没有走出礼调整社会关系和治理家的樊篱,对法律在规范社会关系和治理家的作用重视不够。
当然,这是普通读者的一种片面认识。在法学专家学者们看,荀子是礼法并重的大家。作为孔子孟子之后的儒学代表,荀子在批判性地继承和发扬孔孟的礼学思想过程,固然强调以礼为核心的道德体系建设,但也更加注重道德与法律在调整社会规范的衡作用。由于深受管子学派的影响,又吸收了大量法家思想,与孔孟相比,荀子的礼学思想更多地包容了法治思想。仔细研读,不难发现,尽管荀子强调礼是道德而不是法律,但其礼学思想,却既有法的刚性,又包含法的内容。
社会规范的调整,需要道德,更需要法律。道德靠自觉,法律则依靠强制力。道德的施行因为没有强制力作后盾,难免有失灵的时候。从这种意义上说,当道德调整社会规范失灵之后,唯有依靠法律。正是基于这种认识,荀子以礼作为人道之极荀子·礼论,更强调礼也即是道德应该具有法的刚性。这可从荀子有关利益边界规定社会财富分配的主张窥见一斑。贵贱之等,长幼之差,知愚能不能知之皆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荀子·荣辱。在荀子看,利益的规定也好,社会财富的分配也罢,必须严格执行贵贱长幼智愚等礼的相关等级制度,唯有如此,良好的社会秩序才能形成。显然,荀子主张依靠礼的等级制度规范个人利益和社会财富分配,并由此形成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正是强调了这些制度的刚性作用,绝不能仅仅依靠道德的自觉和自律。由此可见,荀子所强调的礼,已超越了一般的道德规范,明显具有法的刚性。他所主张的礼,已经被赋予了法律的强制力。
强调礼的法律刚性,并不是肯定礼与法可以等同。与孟子不同的是,荀子主张的礼,不是单纯的道德意识,它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本质上是道德规范,主要依靠不成文的惯规范人的行为。而欲达规范人行为之目的,则须充分发挥礼的法律刚性作用。基于这种考量,荀子更多地强调礼应该包含法的内容。
一方面,荀子认为礼经是法的纲领和准则,法应根据礼的要求制定并以维护礼为目的,故有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荀子·劝学之说。由此观之,荀子强调礼是法的最高准则,法乃礼的衍生,在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的行为时,礼居于核心地位,但需要对其赋予 法的刚性,才能确保礼规范社会关系和人行为的功能充分发挥。由于过分强调礼对法的统领作用,后世读者遂误解荀子重礼轻法,也就不足为怪。
另一方面,荀子认为,法之经,礼与刑荀子·成相,礼与法都是治理家的基本原则和手段,只是二者的作用不同而已,并指出法不能独立存在,因为法的执行必须要靠人。在荀子·君道,荀子曾这样论述礼与法在家治理的各自不同功能,并特别突出人在执行法制的重要作用有治人,无治法。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意思是说,即使有能够使家安定的人,但也没有使家自行安定的法。法本身并不能自己运行,必须依赖于人的自觉遵守和强制执行。法是治理家的根本,君子是实行法制的根本。法从其生看,是君子制定的;从其作用发挥看,离不开礼仪。不难看出,荀子是把法定位于礼的补充。尽管法是礼的补充,但其作用礼却不可替代,在治理家,礼与法同等重要,只不过法之作用的发挥,须依靠人予以不折不扣地执行。正是因为徒法不足以自行,荀子在主张隆礼的同时,还必须重法,只有礼法并重,才能达到治理家和规范社会关系的良好预期。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荀子·强这种推崇礼仪尊重贤人就能够统一天下,重视法制爱护百姓就能够称霸于诸侯的理念,就是礼法并重的直接表现。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荀子虽重视以礼为核心的道德体系在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但也重视法的作用,认为二者互为渗透,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并不存在孰轻孰重的问题。荀子的礼法思想,既与儒家注重追求道德与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衡作用思想一脉相承,又与当时的社会环境相吻合。荀子的礼法思想生于礼制崩坏的战时期,礼制治理家和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日渐衰微,荀子在批判性地继承孔孟礼学仁政思想的基础上,适时提出了礼法并重的思想学说,顺应了时代的潮流,并对后世生了重大影响。自汉代武帝推崇独尊儒术,罢黜百家的治策略后,历代封建王朝无不将封建伦理道德与法制相提并论,以此维护封建统治和社会秩序。尽管荀子的礼法思想有其故有的局限性,但对于如何衡道德和法制在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行为的作用,至今还有借鉴意义。
作者重庆市第二级人民法 张智全